公司的股東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,應當自改變姓名或者名稱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,并提交下列文件、證件注1:
1、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《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注2》;
2、《企業(公司)申請登記委托書注2》,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的權限;
3、公司股東會決議參考式樣1(主要載明同意公司股東改變
姓名或者名稱及修改公司章程);
4、章程修正案參考式樣2(主要列示章程變動情況對照表)或
新章程;
5、股東改變姓名或者名稱后的資格證明及證明文件注3;
6、《公司股東(發起人)名錄注2》;
7、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。
注1:材料填報應使用鋼筆、毛筆或簽字筆工整地書寫。 表式及文件、證件上要求本人簽字的,必須由本人親筆簽署,不能以私章替代。
表式及文件、證件等申報材料,凡未注明可提供復印件的,必須提供原件。注明可提供復印件的,申請人提交時需出示相應的原件供工商登記機關進行核對,并在復印件上注明“本復印件與原件相一致”并加蓋單位印章。
注2:表式由工商登記機關制發,申請人可到工商登記機關的注冊專窗領取.
注3:股東改變姓名或者名稱的證明文件是指:
(1)股東改變姓名的證明文件是指公安機關出具的自然人改名的證明。
(2)法人(含其他組織)改變名稱的證明文件:
A、 企業法人、合伙企業、個人獨資企業改變名稱的,提供改名后的營業執照復印件(執照上需由企業加蓋印章)以及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。
B、 社團法人、事業法人、工會法人改名的,則提供批準改名的文件及改名后的《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》、《事業法人登記證》、《工會法人登記證》復印件。
C、 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、居委會、村委會改名的,則提供批準機關的批文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