服務對象
出口企業
納稅人應提供的資料
1. 審批機構頒發的批準文件證書及復印件
2.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
3. 國稅《稅務登記證》副本及復印件
4. 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書》及復印件(小規模納稅人除外)
5. 主管海關核發的《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》及復印件
6. 《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表》一式二份
7. 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應在發生第一筆委托出口業務之前,持代理出口協議和上述2、3、4、6項資料向主管退稅機關辦理臨時出口退稅登記。
文書流轉程序與環節
納稅人→市局→納稅人
辦理責任單位
進出口稅收管理處
承諾時限
提供的資料完整、填寫內容準確、各項手續齊全,當場辦結 |